紛紛擾擾,擾擾攘攘;讓問題愈扯愈遠!!
我支持修訂《家庭暴力條例》為《家居暴力條例》或《居所暴力條例》,並認為這是更為妥當的:
原因一‧
引用自戴耀廷先生(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副教授)在信報發了一文章,文章是從法律觀點嘗試解釋「家暴修訂」會否改變家庭及婚姻的定義。
當中提及:"《家庭暴力條例》的英文名稱是 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在此法例,domestic 是譯作「家庭」。但縱觀其他的法例,domestic 多是譯作「家居」、「住宅」或「住用」。只有在《僱傭條例》涉及「家庭傭工」(domestic servant)時,domestic 才譯作「家庭」。但從「家庭傭工」的性質看,domestic 的意思應是「住宅」,因單身人士也可聘用家庭傭工。"
如此修訂《家暴條例》為《家居暴條例》是更為妥當。
原因二‧
一所居室內非家庭關係的人士,不該也應該受到保護嗎?
別忘記香港內因政府某些政策而要與毫不相識的同住的老人也有不少。
若說是弱勢,他們更是弱勢的一群。
若說修訂是「歧視,出賣社會公義,縱容家庭暴力」
反對這樣子的修訂又是否真正的歧視那真正弱勢的一群?
出賣社會要對那真正弱勢的公義?縱容那真正弱勢的家庭暴力?
原因三‧
《條例》面對的核心是暴力問題,而非「同性戀」問題。修訂後,所涵蓋的範圍更貼近核心問題。
我支持修訂《家庭暴力條例》為《家居暴力條例》或《居所暴力條例》,並認為這是更為妥當的:
原因一‧
引用自戴耀廷先生(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副教授)在信報發了一文章,文章是從法律觀點嘗試解釋「家暴修訂」會否改變家庭及婚姻的定義。
當中提及:"《家庭暴力條例》的英文名稱是 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在此法例,domestic 是譯作「家庭」。但縱觀其他的法例,domestic 多是譯作「家居」、「住宅」或「住用」。只有在《僱傭條例》涉及「家庭傭工」(domestic servant)時,domestic 才譯作「家庭」。但從「家庭傭工」的性質看,domestic 的意思應是「住宅」,因單身人士也可聘用家庭傭工。"
如此修訂《家暴條例》為《家居暴條例》是更為妥當。
原因二‧
一所居室內非家庭關係的人士,不該也應該受到保護嗎?
別忘記香港內因政府某些政策而要與毫不相識的同住的老人也有不少。
若說是弱勢,他們更是弱勢的一群。
若說修訂是「歧視,出賣社會公義,縱容家庭暴力」
反對這樣子的修訂又是否真正的歧視那真正弱勢的一群?
出賣社會要對那真正弱勢的公義?縱容那真正弱勢的家庭暴力?
原因三‧
《條例》面對的核心是暴力問題,而非「同性戀」問題。修訂後,所涵蓋的範圍更貼近核心問題。

